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1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