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项目负责人为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向社会公布曝光。
项目负责人为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向社会公布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