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由企业在资质年检结束后两个月内提出申请,分批集中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其他变更事项,应当随时办理。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