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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外国领导人访华、各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和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国际组织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机构设置使用地球站,应当通过外交途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 第三十九条 卫星移动业务涉及的终端地球站的使用管理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2002年6月21日公布的《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1号)同时废止。 附录:

一、 网络的一般特性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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