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获准建立卫星通信网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年内将该卫星通信网投入使用。

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启用的,应当在该期限届满30日前书面告知工业和信息化部,说明理由和启用日期。

终止运行卫星通信网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获准建立卫星通信网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注销对其建立卫星通信网的批准,并书面通知网内地球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