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章 建立卫星通信网 第十条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建立卫星通信网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建立卫星通信网时,应当确定其频率使用期限,该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频率使用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书面申请,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继续使用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