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卫星通信网运营单位或经营者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书面报告卫星通信网的下列情况:
建设和运行情况(包括开通的城市或地区、业务种类、传输容量等);
卫星转发器使用情况;
网内用户及地球站(包括单收地球站)设置情况;
网内地球站无线电台执照办理情况;
信息产业部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建设和运行情况(包括开通的城市或地区、业务种类、传输容量等);
卫星转发器使用情况;
网内用户及地球站(包括单收地球站)设置情况;
网内地球站无线电台执照办理情况;
信息产业部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