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卫星通信网运营单位或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法规、规章,接受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对网内地球站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