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2年) 第二章 建立卫星通信网 第十四条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2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建立卫星通信网 第十四条 卫星通信网运营单位或经营者自营或出租网内地球站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地球站设置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由用户设置网内地球站的,应当协助用户办理地球站设置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卫星通信网运营单位或经营者不得为未办理地球站设置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的用户提供卫星信道。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