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2年) 第二章 建立卫星通信网 第八条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2年) 第八条 第二章 建立卫星通信网 第八条 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形式审查,符合第七条要求的,作出受理决定;不符合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