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对受理的申请,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实质性审查:

拟建卫星通信网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要求;

拟使用频率和其他技术特性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及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达成的双边协议的要求;

拟使用的国内空间电台是否业经信息产业部批准,并取得空间电台执照;

拟使用的国外空间电台是否已完成与我国相关空间电台和地面无线电台的协调,其技术特性是否符合与我国相关空间电台和地面电台达成的双边协议的要求;

拟使用的卫星转发器资源是否为合法经营者提供;

拟使用境外公司提供的转发器资源的,是否经过信息产业部批准;

拟建卫星通信网的总体技术方案是否合理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