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建立卫星通信网,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法人资格证明;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说明;

可行性研究报告;

本规定附件要求的有关总体技术方案的文件;

可用资金的证明文件;

可使用相关卫星转发器的证明文件;

信息产业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建立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卫星通信网,还应提交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