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建立卫星通信网,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法人资格证明;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说明;
可行性研究报告;
本规定附件要求的有关总体技术方案的文件;
可用资金的证明文件;
可使用相关卫星转发器的证明文件;
信息产业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建立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卫星通信网,还应提交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人资格证明;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说明;
可行性研究报告;
本规定附件要求的有关总体技术方案的文件;
可用资金的证明文件;
可使用相关卫星转发器的证明文件;
信息产业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建立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卫星通信网,还应提交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