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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附:1. 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征收基金的产品范围和征收标准(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 2. 对进口电器电子产品征收基金适用的商品名称、海关税则号列和征收标准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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