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