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