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违反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由国家税务局比照税收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违反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由海关比照关税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