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使用范围包括: 第十八条 依照《条例》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3号)的规定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对列入《目录》的废弃…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自行回收处理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编制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时,应当优先支持电器… 第二十条 对处理企业按照实际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给予定额补贴。 第二十一条 处理企业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的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并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审核办法核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数量后,方… 第二十二条 处理企业按季对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数量进行统计,填写《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表》,并在每个季度结束次月的5日前报送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 第二十三条 处理企业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表》时,应当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第二十四条 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处理企业报送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表》及相关资料后组织开展审核工作,并在每个季度结束次月的月底前将审核意见连同处理企…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年度基金支出预算,报财政部审核。 第二十六条 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211类61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支出”(新增)。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