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年度基金支出预算,报财政部审核。 财政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审核基金支出预算并批复下达相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