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基金使用范围包括: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补贴;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和电器电子产品生产销售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以及相关信息采集发布支出;

基金征收管理经费支出;

经财政部批准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相关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