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邀以退役军人身份参加大型活动着装办法(试行)(201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勋章、奖章、纪念章颁授时,一般采用领绶形式挂颈佩戴,其他场合一般采用襟绶形式在胸前佩戴。在颁授现场,获得者如果佩戴原有的勋章、奖章、纪念章,应当按照规定顺序采用襟绶形式佩戴,原有勋章、奖章、纪念章不能采用襟绶形式佩戴的,一般不在颁授现场佩戴。
采用襟绶形式佩戴时,佩戴顺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本办法规定的勋章、奖章、纪念章应当佩戴于左侧胸前,按照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其他荣誉称号奖章、表彰奖励奖章、纪念章的顺序自上而下佩戴;
同时佩戴多枚勋章时,共和国勋章一般单独位于左侧胸前最上部,七一勋章、八一勋章和党、国家、军队设立的其他勋章以及国家荣誉称号奖章佩戴于共和国勋章下的同一排内,并且按照上述顺序由佩戴者身体内侧向外侧佩戴(见图1);
佩戴2枚勋章或者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可以不分类别同时佩戴于同一排内,并且位于左侧胸前最上部(见图2);
佩戴1枚勋章或者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应当位于左侧胸前最上部(见图3);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单独或者联合授予的荣誉称号奖章佩戴于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奖章之下,按照联合授予、党中央单独授予、国务院单独授予、中央军委单独授予的顺序由佩戴者身体内侧向外侧佩戴;
表彰奖励奖章和纪念章可以佩戴于同一排内,并位于荣誉称号奖章之下,按照国家级表彰奖励奖章,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纪念章,中央军委授权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奖章,各地区各部门颁发的省部级表彰奖励奖章、纪念章,在军队服役期间获得的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奖章和其他表彰奖励奖章、纪念章的顺序由佩戴者身体内侧向外侧佩戴;
同一排各枚章体最上部应当保持平齐,位于胸前上部恰当位置,不得低于腰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