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邀以退役军人身份参加大型活动着装办法(试行)(201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退役军人着服役期间的军装、现工作岗位制式服装、正装(或少数民族盛装)时,可以佩戴下列勋章、奖章、纪念章:

共和国勋章、七一勋章和八一勋章,党、国家、军队按规定设立的其他勋章;

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单独或者联合授予荣誉称号的奖章;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单独或者联合颁发的国家级表彰奖励奖章;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单独或者联合颁发的纪念章;

中央军委授权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奖章,各地区各部门颁发的省部级表彰奖励奖章以及纪念章;

在军队服役期间获得的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奖章和其他表彰奖励奖章、纪念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