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2001年) 第一章 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200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确保广播电视舆论宣传导向,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担任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机构出品人应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上岗证书》。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出品人”系指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经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国家广电总局主管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持证上岗工作,指导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资格考试工作,对出品人实施监督检查及评估,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资格考试大… 第五条 国家广电总局负责中央单位所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机构出品人的资格审查、颁证和考核换证。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机构出品人的…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