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200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国家对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担任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机构出品人应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上岗证书》。

《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上岗证书》由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