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二章 资格考试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资格考试 第十二条 考试合格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