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二章 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 考试中有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场秩序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相关科目成绩、本次考试成绩、下1年度考试资格的处理。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