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通过设台审批的广播电视发射系统安装调测完毕后,设台单位必须及时向相应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发射系统验收申请。
发射机标称功率100瓦(含)以上的广播电视发射系统和任何功率等级的调频同步广播发射系统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或其委托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发射机标称功率100瓦(不含)以下的广播电视发射系统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覆盖范围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边界的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的发射系统验收,需有相关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参加;
中央直属的广播电视发射系统,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组织验收。
验收通过后,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或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正式下达开播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