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下列情况应当修改频率规划或技术规划:
欲设台的主要技术特性中任何一项不同于规划,可能导致规划中其他台的可用场强增加的;
已建台的主要技术特性中任何一项改变可能导致规划中其它台的可用场强增加的;
欲设台在规划中并不存在;
已建台内新增发射机在规划中并不存在;
从规划中取消一项频率指配。
欲设台的主要技术特性中任何一项不同于规划,可能导致规划中其他台的可用场强增加的;
已建台的主要技术特性中任何一项改变可能导致规划中其它台的可用场强增加的;
欲设台在规划中并不存在;
已建台内新增发射机在规划中并不存在;
从规划中取消一项频率指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