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引用法条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