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广告播出 第十五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广告播出 第十五条 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 在执行转播、直播任务等特殊情况下,商业广告可以顺延播出。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