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广告播出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广告播出 第二十二条 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