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五章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 第三十一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分为破坏侵扰事件、网络安全事件、自然灾害事件、技术安全事件、其他事件五类;突发事件级别分为特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 第三十二条 发生安全播出突发事件时,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遵循下列处置原则: 第三十三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安全播出突发事件的分类、级别和处置原则,制定和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将预案报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投入必要的资金用于应急资源储备和维护更新,应急资源储备目录、维护更新情况应当报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