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21年) 第四章 重要保障期管理 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重要保障期管理 第二十七条 重要保障期间,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全面落实重要保障期预案的措施、要求,加强值班和监测,并做好应急准备。重要节目和重点时段,主管领导应当现场指挥。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重要保障期的各项工作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