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21年) 第四章 重要保障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重要保障期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重要保障期间,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不得进行例行检修或者有可能影响安全播出的施工;因排除故障等特殊情况必须检修并可能造成广播电视节目停播(传)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