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一章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开展的系统建设、技术维护、运行管理、监测监管、指挥调度、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 第五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六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从事广播电视播出、集成、传输、分发、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广播电… 第七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