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化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省(区、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推动制定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标准的宣贯推广和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