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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2004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委、直属机构联合制定的规章,依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办理。 第三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等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1989年3月8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的《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广发政字〔1989〕15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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