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2004年) 第六章 清理、汇编、修改与废止 第三十一条 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2004年) 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清理、汇编、修改与废止 第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由法规司组织各司(局)提出相关建议,进行审核,报局务会议审议批准后,书面报送国务院法制机构。 规章的废止,由各司(局)提出具体建议,法规司审核,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经总局局长签署,以总局令形式公布。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