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2004年) 第六章 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200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清理、汇编、修改与废止 第二十九条 对现行的行政法规、规章,法规司应当会同各有关司(局)及时清理,并根据清理结果,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 第三十条 法规司每年应将上一年出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重要的规范性文件汇编成册。 第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由法规司组织各司(局)提出相关建议,进行审核,报局务会议审议批准后,书面报送国务院法制机构。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