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2019年)
发布机关
教育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督促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是指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以下简称教育督导部门)为行政区域内每一所经审批注册的幼儿园(含民办)配备责任督学,实施经常性督导。
第三条
教育督导部门按照《督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聘任熟悉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人员为责任督学。
第四条
教育督导部门对责任督学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条
责任督学履行下列职责:
第六条
责任督学参照《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规程》对幼儿园实施督导,每月不得少于1次。
第七条
发生危及幼儿园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责任督学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督促处理并报告上级督导部门。
第八条
幼儿园必须接受责任督学的监督,积极配合责任督学入园督导,对反馈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对拒绝、阻挠责任督学督导和不按要求整改的幼儿园,教育督导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
第九条
教育督导部门每月听取责任督学工作汇报,研究处理相关问题。教育行政、教育督导等有关部门要重视督导结果和责任督学建议,将其作为对幼儿园综合评价、主要负责人考评问责的…
第十条
教育行政或教育督导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将责任督学督导工作经费列入预算,为责任督学开展经常性督导工作提供经费、办公场所和设备等保障,为责任督学兼职开展督导工作产生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