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3年) 第三章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教育培训对象 第十一条 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 第十三条 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四级调研员及相当层次职级以上公务员,经组织选调,应当每5年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脱产培训,以及干部… 第十五条 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培训期间,一般应当享受在岗同等待遇,一般不承担所在单位的日常工作、出国(境)考察等任务。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手续,累计请假… 第十六条 干部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单位经费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和他人的资助或者变相资助。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