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的专题培训;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集中轮训;

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提升履职能力的在职培训;

其他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