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3年) 第三章 教育培训对象 第十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3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教育培训对象 第十三条 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的专题培训;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集中轮训; 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提升履职能力的在职培训; 其他培训。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