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3年) 第三章 教育培训对象 第十五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3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教育培训对象 第十五条 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培训期间,一般应当享受在岗同等待遇,一般不承担所在单位的日常工作、出国(境)考察等任务。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手续,累计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总学时的1/7,超过的应予退学。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