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195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1955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凡实行本办法的市镇,对非农业人口一律实施居民口粮分等定量,工商行业用粮按户定量、牲畜饲料用粮分类定量的供应制度。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