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1955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市镇(包括县城、工矿区),除未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地区外,均实行本办法。

不在市镇以内的机关、企业、学校、基本建设工地等,经省、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决定,亦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