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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195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粮食计划供应政策,健全市镇粮食供应制度,提倡粮食节约,保证粮食的合理分配,以利于国家经济建设的进行,特制定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镇(包括县城、工矿区),除未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地区外,均实行本办法。 第三条 凡实行本办法的市镇,对非农业人口一律实施居民口粮分等定量,工商行业用粮按户定量、牲畜饲料用粮分类定量的供应制度。 第四条 居民口粮、工商行业用粮和牲畜饲料用粮,均按核定的供应数量发给供应凭证。供应凭证分为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工商行业用粮供应证、市镇饲料供应证、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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