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195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市镇居民迁居的,应凭城镇居民粮食供应证向原发证机关领取粮食供应转移汇,凭证至迁入地区办理粮食供应手续。迁出时如有存粮,可以携带或卖给国家粮店,领取地方粮票或全国通用粮票。

未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地区的居民迁居至已实行粮食定量供应的市镇的,可凭原居住地人民委员会或其指定机关所发证件及迁入地的户口证件,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粮食供应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