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2024年) 第一章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202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更好发挥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公共服务功能,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行政事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维护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是指为满足城镇居民生活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而控制的、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工程设施等资产。 第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实行分级分类、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财政部门、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承担管理维… 第五条 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全国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国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各建设单位负责相关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项目建设和建设期间的管护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第八条 各管护单位负责本单位管护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清查、登记、会计核算、养护运营、处置报批、收入收缴、资产报告等工作。 第九条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协调、权责一致、规范核算、全面报告的原则。 第十条 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推进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衔接,将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存量情况、养护维修情况以及绩效情况等作为项目建设维护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主管部…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