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202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是指为满足城镇居民生活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而控制的、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工程设施等资产。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按照功能及特征,分为交通设施、供排水设施、能源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综合类设施、信息通信设施、其他市政设施。

交通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隧道、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城市客运轮渡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其他交通设施等;

供排水设施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其他供排水设施等;

能源设施包括城市燃气设施、集中供热设施、其他能源设施等;

环卫设施包括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筑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公共厕所、其他环卫设施等;

园林绿化设施包括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园林绿化设施等;

综合类设施包括地下综合管廊、其他综合类设施等;

信息通信设施包括信息基础设施、其他信息通信设施等;

其他市政设施包括城市照明设施、公共停车场设施、其他设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