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202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护单位开展本地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工作,报告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情况,按照规定职责权限审核或审批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事项,接受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