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建立市政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合理共享机制,促进市政公共资源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条 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收缴、预算、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共资源,是指政府为了满足城市公共需要,在城市的建成区和规划区内,投资建设或者依法行使所有者权益的市政设施、公共场地(所)、公共空间以及相关的无形… 第四条 政府可以充分提供,能够保障公众普遍公平使用的市政公共资源应当免费使用。 第五条 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并遵循以下原则: 第六条 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管理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实行有偿使用的市政公共资源项目。利用市政公共资源从事面向公众的经营活… 第七条 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评估,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相关方… 第八条 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作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上缴财政。 目录 第一条